1、通话涉及内容及事项应合乎法律规定(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),不合法不予公证;
2、如果对方拒绝接听电话后又回拨的,一般不予公证;若非得接听进行通话的,应对来电进行拍照、记录存档。除非显示有来电,否则会失去通话对方在本通话一端所显示的来电号码,进而影响证据的证明效果;
3、录音设备应使用公证机构自有设备本处的秘录机,正式通话前应确保录音机已连接成功,能否正常录音;
4、录音磁带的内容可以由公证处公证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整理,也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整理,再由公证员进行核对确认无误;
5、指导申请人在通话过程中应注意:
①明确自己身份,并询问对方身份;
②通话内容应文明,避免抢话,语调适中;
③言简意赅,重点突出,语音清晰;
④如果只是确认事实,避免在通话中协商问题的解决;
⑤注意不要轻易暴露通话场所。
6、公证处仅对通话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证据,对通话具体内容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及对方身份、所拔打号码的所有人均不予审查及证明。